立場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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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出席國際海底管理局第21屆會議代表團副團長馬新民在“多金屬結核勘探合同延期的程序和標準”議題下的發言

                                              發布日期: 2015-08-07 09:55:02

                                              主席先生,

                                              首先中國代表團祝賀您當選理事會主席,相信在您的領導下,理事會的工作定能取得成功。

                                              中國代表團高度贊賞法技委和秘書處所作工作及取得的成果。我們認為,法技委達成的“合同延期程序和標準”基本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1994年《執行協定》的規定,較好平衡了承包者與國際社會的各方面利益。

                                              在勘探合同延期問題上,中方有以下意見:

                                              一、合同延期的程序和標準應嚴格按照1994年《執行協定》附件第一節第9段的有關規定,以承包者真誠履行合同義務為原則,同時考慮兩項例外,一是由于承包者無法控制的原因而未能完成進入開采階段的必要籌備工作,二是由于當時經濟環境的原因而不宜進入開采階段。我們認為,決定是否核準合同延期,應堅持上述法律框架,不應增加新的標準和條件。

                                              二、勘探合同延期是原有合同的延續,而非簽訂新的合同。合同延期除需對原合同內容作必要的適應化修改以外,不應為承包者增加原合同之外的義務。

                                              三、《執行協定》及海管局各項規章僅規定承包者每次合同延期申請不得超過5年,但對于合同延期申請的次數并未作限制。中方認為,承包者根據上述規定所享有的權利應得到保障,我們希望在制定和適用延期程序和標準時要充分考慮這一點。

                                              四、承包者,特別是先驅投資者,長期以來為國際海底制度的發展和運作作出了積極貢獻,目前海管局制定的許多規則所依托的數據資料,均源自先驅投資者的實踐,他們是國際海底制度的維護者和建設者。從維護國際海底的共同利益出發,我們應充分肯定首批承包者所作的努力,并對他們給予更多鼓勵與支持。

                                              五、盡快制定完成合同延期的程序和標準,符合國際社會的實際需要。根據《執行協定》的規定,第一份合同延期的申請應于9月提交海管局,大多數延期申請也應于年內提交,如本屆會議不能作出適當安排,就可能使承包者的權利存在不確定性,不利于維護國際海底秩序的穩定性。

                                              謝謝主席先生。

                                              (馬新民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條約和法律司副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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